#吴柳芳粉丝仅剩4.4万#
今天是圣诞节,但是抖音和微博里经常刷出来吴柳芳。
我觉得这样的结局对她来说未必是坏事。
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坚决要对这个MCN公司执法。他们可能经过判断发现吴柳芳的账号其实不是她的,而是这个机构持有的。在营业收入上,吴柳芳这样的小网红也没有占到多少。因此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要的就是要对这个公司实施财务处罚。我觉得他们管理者更可能觉得:视频的内容侮辱了运动员,事件的影响很不好。
互联网管理部门其实给了机构一个信号:不允许你拿这个世界冠军这样赚钱。同时希望以这种方式推动网红公司和吴柳芳脱离,让网红公司也意识到吴对于他们是个麻烦。我不知道他们的合同怎么签署的,但是我觉得网络管理部门的这个处罚或许可以成为一个解约理由。
吴柳芳其实可以把此事作为一个同机构进行分割的契机。她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力是伴随着她的身份和实名的。她应该趁着于舆论热度还在尽快把自己持有的账号做大做好。可以自己学着创作。我的视频都是自己做的,没有机构和团队。
在很多网红合同里,机构要求网红必须停止更新属于自己的社交媒体,以防止出现了自己的内容超过公司持有账号影响力的情况。小网红在MCN公司那里是一种消耗品。如果你不能迅速赚钱,就不会给你什么投入和支持了,但是你却会被几年内限制社交媒体自由,也不能轻易脱离。
因此我宁可自己粉丝涨的慢,不赚什么钱,也不会接受让任何机构限制我的社交媒体自由。我遇到过很多网红机构找我,但是事实上我认为他们的创作水平不能很好地展现我:不是什么洋媳妇就是低级红。不论网民爱不爱看,我觉得非常无聊,充满虚伪。以微博为例,我需要机构支持的是同大V和粉丝的社会关系、高价值赞助商的联络渠道、发布内容的舆情风险评估。
我不需要谁帮我制作创作内容,因为他们在我的细分领域很可能知道的没有我多。而且我自己也有好的海外资源。我如果跟机构合作,不会接受劳动或者经纪关系,只接受跟可靠的合伙人一起投资。
我始终坚持实名。坏处是一旦有了不好的互联网舆论,会影响到我的现实生活。但是我认为好处更多,因为实名者通过所积累起来的社会声望是跨越平台、跨越账号的。它就像你持有的一个优良资产,对于尤其是有信心能够走远的博主,坚持实名反而是对自己的保护。因为即使是机构掌控了你的账号,你的粉丝和名誉是跟着你的身份走的,而不是那个账号。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