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25 11:05

秀屿区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擅自为9辆“绿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防护架、加长坐垫。
当事人还为6辆“金箭”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第二块小坐垫。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2辆改装电动自行车,共获利200元。剩余的13辆涉案改装电动自行车被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后,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加装的车尾箱、坐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