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某飞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莆田市荔城区某摩托车商行处购进新日电动自行车12辆,将其坐垫由单人座改为双人座后用于出售,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
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座载人时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
截止查获,当事人共获利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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