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区分两种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终局裁决的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十一)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属于非终局裁决还是终局裁决,根据审查结果的不同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3.终局裁决的救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终局裁决,仅有【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无起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进入强制执行后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4.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5.用人单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6.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权利限制:为避免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申请撤销被驳回后又申请不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