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建议(第二稿) [话筒][话筒][话筒]
唐荣智 岐黄千古
起草人 上海 唐荣智
一、提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建议
二、提案人:
三、提案内容概说:
鉴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立法指导思想认识偏差,制度设计缺陷,颁行七年来,造成行政、司法部门对传统医药的核心与中坚力量一一民间中医实施致命打压,使中医国宝面临灭失之灾,本可由中医拯救生命、减少病痛的千百万患者陷入绝境,国家医疗财政支出与个人、家庭医疗费用骤増。为此,亟需修订《中医药法》,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完整、系统的传统医药制度设计与具体规范,开创中医新格局,利国利民利人类。
四、修订《中医药法》的理由:(一)现行《中医药法》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偏差:在总则第二条定义条款中,指出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这部分內容是对中医药特点的定性。但是,“独特”二字,并未表达出中医药的什么特点,究竟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科学的,还是迷信的。为什么对中医药是先进的,或者是优秀的医药都不敢明确写在法律上呢?实际上在该法立法指导思想上,潜意识地认为中医药跟不上现代科技发展的传统医药体系,是“不科学的”,“落后的”乃至有“迷信色彩的”。这是国人中十分糊涂的认知。历史实践和理论证明:中医药是人文医学、生命医学、健康医学、辨证施治医学、整体系统医学,而且与当代系统工程论十分契合,为复合科学。中医药不仅与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医学发展趋势相吻合(附件一),而且实践充分证明:中医药可以解决西医无法解决的诸多疑难问题。例如,在攻克治疗疑难绝顽和慢性病上,在调整前期未发和难以预测的疾病上,在减少创伤性检验和治疗(手术、化疗、放疗)上,轻患者就医痛苦上,在减少药物的化学污染上,在防治病毒性流行疫病上,在削减高额检查和治疗费用上,在改良医保制度上,在保护老年、少年免受药物副作用伤害上等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个认识偏差:剔除民间中医的法律地位与主体资格。在总则十条中,对法律主体之一的民间中医一字不提。在全文六十三条中,仅在第三十九条中有“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这个规范行文在语法上是明显的偏正结构,规范的是民间中医药,而不是承认民间中医这个法律主体。当今中国的中医队伍,明明存在学院派、医院派中医与民间中医三足鼎立局面,立法不规范民间中医,就是明摆着把它剔除出局。严重的是,前两支队伍,已经基本西化,无传统医药的精髓,高手却在民间。民间中医才是传医药的旗手、核心与中坚力量。因此,没有民间中医法律主体的现行《中医药法》就是没有主心骨!
第三个认识偏差:对中医药未来发展方向作了误导。客观地讲,中西医各有特点、优势,未来宜各自独立发展,发挥所长。但是现行《中医药法》抽象地认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实际推行的是“促进中西医结合”(第三条)。但是,中西医两者虽然都是医,却是两个在医理、医术、医法、医药上完全不同的医学体系,促进两者结合,就是思维逻辑混乱,违背各自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四个认识偏差:对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弘扬严重弱化的形势估计不足。尽管总则中已有中医药教育规范、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规定,但是,我国建国以来,中医学教育从来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传统的“子女不学医为不孝,父母不学医为不慈”观念,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因此民众中,特别是知识分子大多数对中医药文化不懂,不学,不信,不用,这是造成中医药日渐消亡的思想根源。
(二)中医药主要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方向性缺陷
由于《中医药法》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认识偏差,立法过程中又缺乏民意调查,特别是没有倾听广大民间中医的心声,不研究数千年传统医药历史特点,用西医模式套在传统医药架构上,造成一系列管理制度上的方向性缺陷,具体如下:
1.中医药服务(第二章)的规范,就是单一的医疗机构的西医模式照套。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医疗需要行政管理,理所当然。但是,我国数千年来中医存在坐堂制与游方医两种形式,而且游方医“操技最神,而奏效甚㨗”,为什么都成了违法行医?即使有“鱼龙混杂奈若何”,完全可以列出负面清单,由公安等部门对医疗骗子实施打击。另外,历经数千年发展的传统医药从未有行医资格证制度。原因在于行医靠口碑相传,有疗效就合法(习惯法),符合公序良俗。在当今推行西医行医资格证制度,用统一标准的考试考核办法,与各门各派的民间中医完全格格不入。即使实施“确有专长”的考核(第十五条),也脱离实际。民间中医都是确有专长的,否则他们怎么谋生?各有所长,又怎么统一考试。有秘方秘术的,更无从考核。实践证明;实施行医资格考试、考核以来,民间中医通过率不到10%,民间高手(四川于荣光、广西黄大务治癌症、疑难杂症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也通不过。近年来,这些民间高手都受到行政、司法部门的残酷打压,《中医药法》成为他们打压无证行医的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推行医师资格证制度中势在必改,宜实行疗效核备制。凡有疗效、安全的民间中医,统统都应该发证合法行医。
2.中药保护与发展规范(第三章),也基本上是西药管理模式的翻版。“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第二十一条),其意图是为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但是,事与愿违,传统中药具有天然性、整体性、动态性、多样性的基本特点,各地、各门派、各个民间中医,都有祖传、师承或自创的一套中草药采集、加工、炮制、贮存的手艺和绝活,而且,千百年来在临床实践中证明确有疗效。这部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制定中药材的技术规范、标准,就违反了民间中药材的发展规律,达不到应有的疗效。特别是这些技术规范、标准,包括药典在内,都要讲中药材的化学有效成份。殊不知中药材是以药性之偏纠正人体之偏。用药物的四气五味、温凉寒热、酸苦甘辛咸、升降沉浮来调整人体的不平衡性,而不是用它的化学成分。
3.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章),更是一套西化的教育模式。“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第三十六条)建国以来的中医药大学教育的实践已经证明,中西医结合教育,乃不倫不类,实际上就是西化,不会用阴阳五行、四诊八纲治病,没有培养出如民间中医高手那样的拔尖人才。
4·对中医药科学研究(第五章)的规范,把科研力量主体定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第三十八条),以及“著名中医药专家”(第三十九条),恰恰无视民间中医及其高手。在规范研究中医药什么项目(第四十一条)中,也不知道民间中医高手已经创造了治疗癌症、疑难杂症的世界水平的疗效记录(例如,四川绵阳于荣光的于氏诊疗术及广西巴马的黄大务断肠草疗法等,附件二),更没有规范对民间中医高手的医理、医术的抢救性研究、开发和推广。
5·对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六章)的规范中,根本没有把民间中医高手作为中医药最重要的传承项目和对年迈的老民间中医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同时在当代还要破天荒地启动中医药文化进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课堂,把《黄帝内经》等中医药经典作为学校教育的人文必修课程;把采集中草药作为辅助课程,从而为传统医药培养最雄厚的后备人才。
6.在“保障措施”规范中,国家应该对从来不花财政一元钱却为广大平民百姓治病救人的全国约15万民间中医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对他们的职称评定、医保、工资退休金等作出专门规划和计划。
(三)修订条文的建议稿
根据上述分析,特进一步就现行《中医药法》中需要修订的重点条款,我们尝试举例,作出新修初稿,以供审议。
1.原第二条改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先进理论及优越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 (说明:这条把中医药定义为传统医药,比定义在汉朝才出现汉族称谓的历史悠久得多,符合史实。又为中医药加上先进的、优越的特性,定位更加正确。)
2.原第三条改为:“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各自独立发展,以中医药为发展方向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适度放开民间中医活动空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先进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民间中医有广泛群众基础,历来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土壤,其高手为中医药队伍的精华,纯正中医药活的榜样。医院内中医和学院派中医数量大,有西医化倾向,需要正本清源净化。”
3.原第五条增加第三款:“对民间中医单列管理,实施特殊管理制度:自由放开,辅助发展。”(说明:我国数千年自由行医频出大医、屡胜疫疠,奠定传统医药根基,保证中华民族繁衍不息。这是中医药历史发展规律,必须遵循。)
4.原第七条改为:“国家发展纯正的中医药教育,力戒西化,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有疗效的中医药人才。”
5.原第八条改为:“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掘、研究、推广民间中医高手的领先世界的先进医理、医术、医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6.原第十三条改为:“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间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间中医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7.原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民间中医执业注册,实施疗效核实备案登记制,由各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说明:对民间中医原来规定的考核、推荐制度统统取消。)
8.原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对民间中医的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尊重传统医药的习惯,不得干预。” 以上提案建议,当否,请审议,并聁复示。
起草人:唐荣智 于荣光 倪赛珍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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