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2-14 10:00 微博认证:多益网络有限公司

逐利执法不停歇、对民营企业的百般为难何时休?
多益网络对广州市工信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诉答复蓄意误导真相、欺瞒国家发改委情况的特别声明

  2024年9月19日,我公司就广州市工信局软企核查结果明显异常的情况(详见:http://t.cn/A6EUpWTZ ),向国家发改委依法提出申诉。2024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国家发改委对相关申诉的回函,广州市工信局、广州市税务局就相关办理情况分别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答复。
  对此,我公司认为广州市工信局回复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支撑,广州市税务局回复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仅严重违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优化营商原则,更是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就广州市工信局、广州市税务局在给国家发改委的答复中,出现的故意歪曲事实、蓄意阻止合规民营企业进行“软企认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说明。

一、关于广州市工信局蓄意误导真相、违反法定认定规则之事实说明
  此前博文中,我公司已说明广州延利、广州昕趣(我公司的子公司)在员工人数占比、研发费用投入、软件收入占比、知识产权、开发环境、企业信用等方面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标准(软企标准对比表,可点击查看:http://t.cn/A6Rd93lc )。
  而在给国家发改委反馈“办理情况”的回函中,广州市工信局罔顾事实,为了阻碍特定企业获得“软企认定”资格,认为广州延利、广州昕趣未提供“关联交易完整同期资料”、企业收入“分成比例无充分依据”和“不能证明相关游戏及功能子系统均系延利、昕趣独立研发”,并认为有“为减免税款而开设企业”的嫌疑。
  对于广州市工信局上述蓄意误导真相、违反法定认定规则的说法,多益网络在此表示强烈谴责,现就相关说法驳斥如下:
  1.广州市工信局从未书面提出过需要“同期资料”
  在对国家发改委的答复回函中,广州市工信局首先强调了“未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软企核查”不通过的首要原因。然而,广州市工信局由始至终从来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需要准备这份“关联交易完整同期资料”。仅在相关专家现场核查时,口头问过“关联交易”相关情况。
  试问,如果没有事前通知,企业人员如何在现场核查时“无中生有”地变出广州市工信局所需的“同期资料”?在面对国家发改委的疑问时,广州市工信局竟以一份从来没有书面要求提供的资料作为不通过的理由,其套路、坑害民营企业的险恶用心令人心寒。
  2.发生境内关联交易可不申报完整资料,且关联交易并非软件企业认定的因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18条的规定,广州延利、广州昕趣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依法可以不提交上述同期资料,广州市工信局提出的“未能提供完整同期资料”的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试问现实中有多少公司不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本就是现代企业之间的正常商业交易,不能因为上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就否定其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该项评判完全不符合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资格的法定标准。
  3.合同分成比例合理,且其并非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
  广州延利、广州昕趣与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和市场规律。《10号公告》仅要求核查“软件收入占比”,并未要求核查“软件合同分成比例”,前者是对软件收入占总收入的核查,而后者是对软件收入定价的核查。“收入定价”并非软企认定条件,广州市工信局混淆了两者概念,在忽略延利公司、昕趣公司提交的各项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发票清单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认定两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资格的决定,违反法定认定规则。
  4.相关游戏及功能子系统均系延利、昕趣独立研发,不存在无法证明游戏研发主体的情况。
  广州延利、广州昕趣与多益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现场演示和研发活动对应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活动情况说明表、薪酬支付银行回单、社保缴纳证明、采购合同(订单)等材料均可佐证相关游戏及功能子系统均系独立研发,并且两公司拥有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产品属于两公司的知识产权,满足《10号公告》规定的软著要求,足以证明关联性——如果不是我们开发、那我们这么多员工2023年在做什么工作?

二、关于广州市税务局回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诽谤污蔑民营企业之情况
  此前,我公司向广州市工信局了解“软企认定”核查情况时,广州市税务局就存在不依照《10号公告》的要求逐条判断我公司是否满足标准,而是通过非法干预广州市工信局核查,直接否定我公司税收优惠资格的情况。(详见相关事件微博公告所附视频录音:http://t.cn/A6EUpWTZ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最终决定我公司未能通过核查的是广州税务机关,工信部门无最终决定权)
  而在广州市税务局给国家发改委反馈“办理情况”的回函中,广州市税务局同样信口雌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颠倒黑白:一方面就其干预广州市工信局核查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一方面在我公司已经如实配合提交资料的情况下,将矛头指向我公司“不提供资料,不配合检查”、“相关人员离职或忘记,无法提供资料”、“资料与第三方外调不符”、“答复人员称需要请示才答复、不清楚该事项”和“被询问人不清楚该事项,需要回去查询后再作答复,但之后未见答复或提供资料”等情况,称因此导致“无法正常检查”,故广州市税务局“未违反办案时长规定”(实际对多益网络的税务检查长达650日以上,至今未休)。
  对于广州市税务局描述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充满主观臆测,更涉嫌诽谤污蔑民营企业的说法,多益网络在此表示强烈谴责,现就相关说法驳斥如下:
  1.我公司已按照广州市税务局要求提供资料,不存在广州市税务局所述“无法提供资料”的情况。
  广州市税务局称我公司不配合提供资料,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资料,调取资料前需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因此,送达相关通知书系广州市税务局要求我公司提供资料的前提条件。
  广州市税务局称其送达22份《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我公司实际共收到28份通知书。针对该28份通知书,我公司均已按要求提供法定保存时限内的资料,不存在未能提供的情况。广州市税务局描述上述数据的数量存在明显遗漏,反映其工作态度不严谨、数据收集不敏感、信息理解不准确。
  关于我公司向广州市税务局提供资料的具体情况,可见图4 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我公司提供资料对应表。
  2.我公司有关人员依法参与问询,不存在任何不配合问询或拒绝答复的情况,主观臆测“不配合检查”是对民营企业的恶意诽谤和污蔑,严重损害营商环境。
  我公司属于大型的集团性质公司,上千人各司其职,不可能存在某个别主体知悉公司一切事项的情况。认为“一个员工应该知道公司所有事情”及“问问题回答不清楚就是故意不配合”,体现出广州市税务局不仅缺乏对企业管理的基本尊重与常识,更将自己的主观臆测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是一种极不专业和不负责任的做法。
  广州市税务局在答复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中,称“被询问人需要请示公司再作答复”,恰恰说明我公司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需求;而“被询问人不清楚该事项,需要回去查询后再作答复,但之后未见答复或提供资料”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上,广州市税务局仅向我公司送达7份《询问通知书》,与在答复中所称的13份《询问通知书》数量差异甚大。广州市税务局对于其发出问询通知书的数量都能统计错误,让人不禁质疑其财务数据核算、整理的准确性、可靠性。
  而针对这仅有的7份《询问通知书》,我公司除1次提出书面请假情况说明外,其余均派法定代表人等主体参加,不存在“不配合问询”或“拒绝答复”的情况,并且每次对于面谈提出的问题,均在面谈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送达了相应对接工作人员。广州市税务局在回函中称我公司“被询问人不清楚该事项,需要回去查询后再作答复,但之后未见答复或提供资料”属于严重不实的描述,不仅是对国家发改委的蓄意欺骗,更是对民营企业的诽谤与污蔑,严重损害营商环境。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广州市税务局诽谤污蔑的权利。
  同时,我公司确实存在人员离职,新入职人员不清楚以前事项的客观情况。但即便如此,相关人员在收到广州市税务局询问通知书之外的咨询内容后,即第一时间汇报公司,公司也即刻组织各部门人员查阅历史资料并予以回复。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3年2月20日以来,我公司工作人员与广州市税务机关沟通超过百次,就资料准备情况、科技鉴定数量等事项进行一一回应。关于我公司与广州市税务局面谈后的答复资料记录,可见图5 我公司与广州市税务局面谈后的答复资料记录。
  我公司如此积极配合检查,都能被广州市税务局认为是“未能回复或拒绝回复问题”。广州市税务局即使面对国家发改委,也明目张胆地污蔑企业、推卸责任。难以想象坐拥执法权力的广州市税务局,在面对其他企业时,是否也是如此肆意妄为、嚣张跋扈。相关执法人员是需要收到怎样的好处,才能停止坑害无辜的企业?
  3.广州市税务局偏信未公开的“第三方外调”,擅自确定我公司提供资料有问题,“有罪推定”违背法理。
  广州市税务局称“经第三方单位外调证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然而,税务事实需要依法确定,对于第三方事实必须让我们知悉并提供异议权利,而不是带有偏见地、直接相信第三方。
  我们从未获得任何“第三方外调”的信息,广州市税务局所谓的“第三方外调”是否可以公开、透明进行?而不是偷偷摸摸地以“第三方外调”之名,行“陷害企业”之实。仅凭虚无缥缈的第三方就直接认定我公司存在问题,属于严重的违法认定,“有罪推定”违背法理。

  天理昭昭,邪不压正。我公司将继续向国家发改委申诉,责令上述机构重新审查,并基于事实和法律给出公正、合理的答复。
  在此,我们呼吁:“逐利执法”不可取,某些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依仗自身的执法权力,以“获利”为目的,对民营企业进行百般刁难,不达到惩罚企业的目的就绝不停手。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违背执法的初衷,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对经济发展百害而无一利。

  图1:国家发改委《办理情况及回复内容》
  图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多益网络投诉情况的回应
  图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关于多益网络投诉情况的回应
  图4:广州市税务局发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我公司提供资料对应表
  图5:我公司与广州市税务局面谈后的答复资料记录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