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商法(十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银行流水吗?
被告是一家有限公司,原告是其股东。原告书面请求被告提供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供原告查阅,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无权查阅公司银行流水,遂作出相应判决。
亮哥点评:新《公司法》第57条,扩大了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知情权的范围上,增加了“会计凭证”。第二,在知情权的对象上,穿透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是,股东知情权也不是无限制的。从理论上讲,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主体,股东知情权应该有范围的限制。从法律解释角度讲,会计凭证是会计专业术语,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银行流水是在一段时间内与银行发生的存取款业务交易清单,它本身并不是记账凭证,更不是原始凭证,所以会计凭证不包括银行流水。因此,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但驳回了要求查阅银行流水的请求,是对新公司法第5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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