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2越权代表和越权代理
这个点主要是想说三个点,一个是法定权限限制和章程或者内部权限限制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不同举证责任分担。一个是合同不对组织生效后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责任。还有一个是恶意串通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到底是效力待定还是相对无效的问题。
这个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考都考到了,今年也有个别文章,然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到底是什么立法模式,也一直在争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又把这个问题bring out了
参考:首先要确立内部限制和法定限制的观念,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法定限制则对外部第三人达到善意提出了要求。公司法十五条就是典型的法定限制,确立了公司担保对于无关人员担保需要出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对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则需要股东会决议。那么按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条没有对相应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相对人不能达到善意的程度,担保合同此时不会对公司发生效力,但是是否公司还要根据管人不善等过错参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承担责任则存在学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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