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汪老师@民商法汪华亮 分享了一个违法减资的案例。我想到要么学习一下法条224-226,都跟减资相关。不过太长了,我决定今天只写第224条。
一、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理分析:224条
我们知晓公司法第224条主要涉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1.减资程序的财务措施:
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才能进行)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其中新法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公示方式,旨在降低公司的公示成本,提高公告效率。
3.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债权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减资的比例原则:
公司应按比例减少注册资本,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股东平等,同时保护公司利益,防止部分股东随意退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当然,对比三审稿加了例外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注意,章程其实并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从而尊重意思自治。
对于这条的实务建议就是,如果你当事人确实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逃离公司,但是可能会遇到公司法88条的追击,而且88条还被溯及力所影响,也就是你以前转让的,也会中招,可以考虑让当事人减资。
但是,如果准备走减资,除了要严格遵守上述流程外,还需要自己先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如果有债权人,还要跟主要债权人沟通协商,不然人家可能要求你清偿或担保。当然你可以说服债权人暂时放弃或延期。
有意思的是,尽管债权人可能跑来要求你清偿或担保,如果你拒绝,他们只能去起诉而不能中止你的减资。
此外,你需要提醒当事人,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减资是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如果你想保护你自己的当事人,比如定向减资,也就是只有你当事人减资,那你就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讨巧的方法是,你看看能不能在章程里做例外规定,虽然我觉得可能因为无效(查了案例,有一些争议,不过多数是倾向资本多数决方式在章程里规定定向减资是无效的)。而股份有效公司就可以章程规定。
225-226条,后面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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