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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29 01:44

点军区某餐饮店未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8月7日,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点军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肉制品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本案中,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餐饮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肉制品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能够促进从业者自律,达到规范和净化行业秩序的效果。来源:宜昌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