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投诉网
24-11-29 01:43

枝江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6月,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董市镇某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摆放在货柜上常温经营)的“老山磬腊排骨”和“老山磬麻辣香肠”已经超过外包装标注的常温保存条件下的保质期。
上述产品标签标注保质期为:25℃下保质期180天,冷冻保质期360天,现场检查时超过保质期10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老山磬腊排骨”1袋、“老山磬麻辣香肠”1袋;
2.没收违法所得78元;
3.处5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是消费者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部分肉制品在常温、冷冻条件下的保质期不同,食品经营者库存时为冷冻条件,销售时却为常温条件,而常温存放的保质期较短,易出现在常温销售时超过了保质期而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
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能够督促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来源:宜昌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