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投诉网
24-11-29 01:41

长阳自治县徐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加工腌腊肉制品案
5月8日,长阳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高家堰镇高家堰村一处场所内未经许可从事腌腊肉制品的加工和销售,长阳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6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长阳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6月11日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开展腌腊肉制品的加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长阳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腌腊肉制品0.5吨,处罚款16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开展肉制品生产活动,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等场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其他必要条件。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存在极高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案例再次告诫广大食品生产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来源:宜昌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