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题上的“杠杆结构”
一些法学论文的选题形式上把对象做了限缩,进而符合小题目大文章的原则要求,但事实上还存在这个“小”能不能撑起“大“的问题。即以被缩小的对象为支点,能否撬动这个支点范畴项下的特殊问题、特殊理论空间和对策建议。如果撬动不起来,则论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假命题。
例如,《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完善》,这里就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具有别于其他领域商业贿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可以归纳概括为很多方面。但是,这些特殊性是否特殊到需要法律制度予以特别关注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则一般商业贿赂制度即可以解决这个领域的贿赂现象和问题,解决的不好或者现象仍大量存在,那应该不是制度的问题。
再如,《盲盒营销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盲盒营销同样有别于其他营销模式特殊性。在大的类别上,它可以归入有奖销售。如果有一定的理由表明经营者应当将如获取比例、投入数量等信息事先公示,则意味着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不仅仅要求经营者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还要求全面、完整、准确。如此则可以论证出盲盒营销这种特殊的消费方式需要特殊的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保护制度。
现在的论文选题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这种杠杆论题。论证的重点都在特殊性及与制度撬动的关系上。如体育消费者损害赔偿权保护,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这类题目越来越普遍,可能包含一种对论题的狭隘理解,以为对象小题目就小。当然,也不能一概否定这类题目可以成为一个真命题,关键在于限定的题目中是否包含有本质特性。如果没有或不能揭示,则如同那句古诗所讲的:争渡,争渡,误入藕花深处。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