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金才案# 庭审第24日】
郑金才案件开庭很久了,一直没有去旁听过。11月13日下午询问次日能否去旁听,李律师说目前可以正常旁听,冯延强律师还特别提醒早上9点开始,最好8:50前进入法庭。
14日早晨,来到金水法院,凭律师证过安检,和平时进法院办事没有什么区别,过安检时我还特别对法警说我是来旁听郑金才案件的,法警也没有特别对待,把律师证还我,说里边有专人负责登记发旁听证。这一点和鹤壁中院形成鲜明对比,鹤壁中院只登记,不放行,根本进不了法院的大门,别说旁听人员进不去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因为不在事先的名单上,也不让进入法院,为此还发生了冲突,法警把律师带走了。
通过安检口向里边走,一前一后摆放两张桌子,每张桌后坐着两三个工作人员,负责登记身份信息,第一张桌子是专门给家属发旁听证的,第二张桌子给家属之外的人发旁听证。我在第二张桌子登记后,领到一张旁听证,工作人员说先在旁边休息区坐一下,等凑齐几个人一起带进去。等候时,遇到刘玉琢律师也来旁听,在休息区聊了一会,工作人员通知要带我们两人去三楼旁听。正要走时,正好冯延强律师过来,打过招呼,我们说已经登记过,正准备去三楼旁听,延强律师让我们等一下,说他去和家属协商下,看能不能协调两个家属旁听座位,二楼审判庭现场旁听比较清楚,三楼的旁听庭效果不太好。经过协调,我们又到第一张桌子重新登记,把在第二张桌子那领的旁听证交回去,由工作人员带着去二楼旁听。二楼楼梯进入走廊的大门处也有法警安检,金属探测器检查时不断有报警声,我一手拿着一个安徽大学法学院的记事本,另一手把口袋里的笔、车钥匙拿出来给法警看了看,扫到手腕时又有报警声,我把袖子拉一下露出智能手表,法警并没有说什么,就放行了。进入走廊,走廊里的法警发放旁听证,并提示存放手机,然后就可以进入审判庭了。对比郑州中院上次旁听,这里可以带笔、记事本进入法庭,智能手表也可以带。
9点整、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人。郑金才被法警带入时,向旁听听席的家属点头致意。审判长组织公诉人刘力继续出示证据,公诉人刘力首先宣读了两份笔录。这里需要特别说一下,真的是宣读,而不是总结。不像上次在沧州法院法庭上,公诉人出示证据时,不是宣读,而是归纳,结果其归纳的内容和笔录不一致,甚至意思完全相反,朱孝顶律师和廖宝忠律师提出反对,然而审判长也提醒公诉人不要归纳,归纳的内容确实和笔录不一致,公诉人尴尬地闹了个烧鸡大窝脖。
质证采取两证一质,每次出示两份证据,然后质证。公诉人刘力宣读后审判长安排被告人质证,然后按照先辩护人后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质证,质证一轮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补充发表意见,最后被告人也可以补充。整个庭审,基本上举手,审判长就会同意发言。不像上次在巩义开庭,我和王兴启律师、徐泽宇律师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不回应,辩护人站起来举手拿着话筒发言,审判长仍然不会用,并让公诉人继续发言,同时掐断了辩护人话筒,而一旦没了话筒,辩护人反对的声音便马上被公诉人高分贝的话筒声音淹没在浩浩荡荡的大审判厅内。
根据墙上的钟表时间,两份证据质证完毕,基本用时30分钟,然而开始出示下两份证据。
第三组证据是蔡某的两份笔录,制作笔录时间是2023年1月9号。郑金才说自己是第一次看到这两份证据,二审是都没有看到。冯延强律师在质证时,直言这两份证据是办案人员为了帮蔡某和孙某串供而制作的非法证据。
从时间看,2023年1月9日,一审已经开完庭,但是还没有出判决,判决书是在2023年3月28日出的,这期间公诉人刘力没有提延期申请补充证据,公诉人刘力安排办案人员补充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诉人刘力在开庭之后、判决之前补充新的证据,起码要申请合议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怎么就瞒着辩护人和被告人偷偷的提交了新证据,公诉人刘力本身要监督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呢,结果刘力自己却率先违法了。
郑金才在本轮证据最后补充时,问公诉人刘力这份证据是谁让办案人员去补充的?是公诉人刘力要求办案人去补充的?还是公安机关自己要去补充的?郑金才对公诉人刘力说,你这样的无视法律,你离进三看(第三看守所)不远了,你很快会来找我的。
第四组证据是刘某的两份笔录。冯延强律师在质证时提出,刘某的笔录,和蔡某的笔录,是复制粘贴的,除了文字相同外,连错别字都相同,笔录发生在同一天,同一个地点,同一个侦查人员,同样的问题,同样的回答错误,同样的页码,同样的位置更改添加一个“和”字,蔡某和刘某参与了协议的签署过程,不可能不知道是和谁签订的合同,但是蔡某和刘某的笔录却把和谁签订的合同这一点都搞错了,说明这是办案人员自己搞错了,办案人员不清楚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捏造、伪造这两份笔录时搞错了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并问公诉人刘力信还是不信,如果不信的话让证人出庭质证,否则应排除这两份证据。
第六组证据,马某兄弟俩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时间,地点是澄迈大街。冯延强律师质证,说公诉人刘力在宣读其他笔录时,都详细念了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但是在宣读这两份笔录时,公诉人刘力却没宣读时间,宣读的地点是澄迈老街。冯律师强调这两份证据,公诉人刘力根本没必要出示,询问时间空白,询问地点是大街,在大街上的什么地方,真的是在澄迈的大街上吗?怎么证明不是在郑州的大街上。当初侦查人员上庭,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是依法依规办案,那这个询问笔录连时间地点都没有,这依的什么法?又依的什么规?对于这样的笔录,公诉人刘力起诉时不审查,不排除,分明是在捏造事实包装假案,公诉人刘力本身有监督法庭违法行为的职责,如今却公然为违法行为站台,批量的违法。本轮证据质证后,法庭向郑金才发问了六个个问题,其他轮证据质证时,法庭都没有问题,这也反映了法庭对本组证据产生了疑问。
上午质证六组证据,时间到了11点40,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两点半继续开庭。
下午开庭质证五组证据后,就诈骗700万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刘力举证完毕;审判长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出示?郑金才的另一辩护人贾悦斌律师出示了八份证据。然后按照公诉人刘力、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质证。
下午六点,审判长宣布休庭,次日上午九点继续开庭。
整个庭审过程,合议庭基本保证了各方的发言权,基本上没有打断,只是在郑金才质问公诉人刘力时,提醒郑金才就证据事实进行质证。郑金才表示自己问的内容就是与证据相关的事实,审判长便允许继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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