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讨论未确定的案发细节,完全浪费时间。有些仅凭简单物理、医学知识就能解释的(比如“悲鸣”、刺破颈动脉),还会惹来大段不同意见。
同样,我对于任何涉及性取向的事情,也不感兴趣。他们怎么做,与我无关,只要不影响到我及家人,影响到孩子们正常的生活。
谈就谈已经确定的案发过程,刘鑫所述是否得到警方认可,如确如@神林美樹1999 所述得到警方验证,看看能否从警方调取证明。如果可能,警方是否可以出具江歌与凶手有私下联系的证明。另外,获取江某莲申请案卷隐私保护的证明,要求国内调查机构对此进行调查。
现在整个事件轮廓已经越来越清晰,大概率是一起有预谋的针对特定人的构陷。凶手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被刻意隐藏,由于被害者家属援引受害者隐私保护法,对于相关案卷及证据不予公开。与之对应的是,在案发之初,有意编造不实信息造谣本案证人。
在国内,又以不实信息为基础,向法院提交不完整、不正确的证据,编造不真实的事件经过,对无辜者进行恶意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散布不实信息的炒作行为(13分钟小视频),对法院施压行为(探访法院院长,给法院进行倒计时),严重影响司法正常审理秩序。
关于案件判决已经说得太多,太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甚至严重的法官造法行为。引用@青岛律师王文 的一句总结评述:
“一个典型的凶杀类的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应该让陈世峰完全承担的民事责任让刘暖曦承担了,没有一条法律规定适用得当,以道德审判代替法律审判,这是我对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总体观感”。
有错必纠,刀刃向内。不是口号,而是践行。主动纠错,网开一面,为时未晚。当一起严重的错案,需要借助国外友人来纠偏时,人们会怎么想,望某地领导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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