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件代理律师替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申请原路退回,为什么不可以?
我们律所的律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律师为当事人垫付了诉讼费,并且是由律师名下银行账户转至法院指定的账户。
现当事人拟申请撤诉,同时申请将律师垫付的诉讼费原路退回。
顺义法院工作人员说: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只能退回至当事人的账户。理由是财务审计严格。
问:案件代理律师为当事人缴纳的费用,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均申请原路退回,有何不可?所谓的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合理?所谓的审计要求,之前,你们又是怎么应对审计机关的?
法院是执行法律的主要司法机关,律法的目的,其中之一,不仅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还应当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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