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焱垚
24-10-28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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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作者:[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

维持竞争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在太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

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害。

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竞争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为其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度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际上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

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

整体越复杂,我们就越得凭借在个人之间的分散的知识,这些个人的个别行动,是由我们叫做价格体系的那种用以传播有关消息的非人为的机制来加以协调的。

如果一项用以满足我们需要的新技术确是比较好的话,它就应该能够经得起一切竞争。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