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端律师
24-10-27 15:1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复议观点展示
十八 、对移送执行的涉案赃物如何处理?
答:《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对赃物(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的物品)的保管、移送、价格鉴证、处理等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根据《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赃物应由承办案件机关在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规定直接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对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涉案赃物的,应当退回刑事审判部门,告知其直接上缴财政。
十九 、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执行处置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审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妥善执行和处置;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机关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物品,养护成本较高的物品,存栏牲畜,家具、家电等不需要用于诉讼证据使用的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在案件诉讼终结前依法处置变现,所得款项统一存入资产处置的唯一合规账户,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除以上特别规定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适用前述规定处理。#执行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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