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5种情形不得批准逮捕,不得提起公诉!
逮捕或起诉,是公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两个关键环节,一名普通公民,一旦遭遇逮捕或者被起提起公诉,对自己或者家庭都是天大的灾难,因此,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给普通家庭带来灾难,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
根据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条件,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定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捕、不诉。具体措施有:
一、审查逮捕、起诉时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一)审查证据是否全面移送。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是否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如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侦查机关调取,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二)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对于重大案件,应当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对于其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且查证属实。审查批捕、起诉时,对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不能逮捕或者移送起诉。
(三)在案证据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逮捕、起诉审查过程中,案件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依法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在提起公诉时,必须移送全部在案证据材料。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刑诉法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提出是否逮捕、起诉、有无社会危险性、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意见,对律师的意见,办案检察官必须认真听取。
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将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附卷。
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若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三、5种情形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逮捕或起诉
根据最高检规定,若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不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不得对相关嫌犯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1)案件的关键性证据缺失的;
(2)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翻供,而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犯罪的;
(3)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存在关键性矛盾,不能排除的;
(5)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形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