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法之声
24-10-12 08:27 微博认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津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早安[超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