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10-01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一般债权人亦或可提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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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生效判决损害当事人利益,当事人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规定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九民纪要规定债权人特殊情况下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未涵盖实践中复杂情况。指导案例第150~152号分别认定抵押权人、保证人、普通债权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资格。其根本主旨,在于对“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立足于文义解释,并加以体系解释。

本案中,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增资款明股实债,导致破产企业不应支出的款项被给付出去,债务人责任财产由于生效判决履行而减少,必然影响债权人利益。

像本案债权人一样,不属于必须进行原案诉讼的当事人,故无法对另案生效判决作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本案亦非执行程序,故无法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阻止执行。

有损害就有救济。法律路径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成为本案债权人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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