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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6日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仍存在剩余价值 (讨论稿)
过去有一种误解,以为剩余价值只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相联系,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就不存在了。
其实,剩余价值跟剝削制度沒有必然联系,在奴隶制度、封建制度下,就不存在剩余价值。只有到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市场经济,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才产生了剩余价值。因此可以说,剩余价值是与市场经济商品生产才有必然联系。只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只要人们的生活资料是通过市场商品交换而取得的,商品生产就必然存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
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地方,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归代表全社会的国家公有,囯家将剩余价值这种财富,用来扩大再生产,用来兴办社会福利亊业,用来防灾救灾的社会基金,总之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不存在剝削与被剝削关系。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和支配,劳动者和资产者之间形成被剥削和剝削的关系。
这就是两种不同制度下产生的剩余价值,有本质区別之所在。
但就剩余价值产生的根源说,二者都是劳动者用劳动创造出来的,在表现形式上是基本相同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的价值仍由维持其生产和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因此,劳动力市场仍然实行着等价交换的原则。所以,在商品制度下,劳动力的购买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谁给的钱多,劳动者就把劳动力卖给谁,这里价值规律起着支配作用。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