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烁讲民法[超话]# 【杨烁民法配套法条分析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分析:
(1)担保合同包括哪些?
(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3)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是否仍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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