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发表了某地中院FG的一篇文章,恶意变更法人,规避执行,如何处理?
作者观点是,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
变更法代,早就成为公司规避债务的常见手段,实际控制人把挂名股东、挂名法代露在水面,出了事情,掏空公司,自己全身而退。债权人胜了官司,钱却拿不到。
执行程序启动后,公司变更法代,判断是否是恶意,主要审查新任法代对公司是否具有实际掌控力,比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等,如果公司没有充足证据,则会被认定恶意规避。
如果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一旦被判定为恶意变更,也可顺利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
该篇文章发布在昨天的《人民法院报》上,很有参考性,代表了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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