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淅川法院应依法保护被害人不受公安骚扰、威胁的求援声明 @豫法阳光 @中原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正在审理的冀廷梅等涉黑案中部分被害人的代理人。
我们得知:近期,有自称是南阳市公安局“11.25”专案组的民警多次通过电话、现场询问等方式,对部分委托了代理律师的被害人进行骚扰、威胁或变相威胁,意在干扰或阻止被害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该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妨害了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还给各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压力。有鉴于此,我们不得已向贵院作出如下声明,并申请贵院保护我们的当事人免于南阳市公安局“11.25”专案组的骚扰、威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024年8月2日下午,贵院已经至少派出4名法官,不辞劳苦驱车80多公里、车程一个半小时,到镇平县公安局石佛寺直属分局,采取或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或连同一名便衣警察一起,直接到被害人的商铺,核实了被害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再次召开庭前会议之前,办案法官亲口确认了各位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因此,在贵院审判阶段,早已丧失侦查权的南阳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在以“调查”、“核实”、“取证”为名,行骚扰、威胁或变相威胁被害人之实,干扰被害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称是南阳市公安局“11.25”专案组的办案人员称其询问被害人的依据为贵院出具的《调查核实证据函》,但贵院于2024年7月19日发出的《调查核实证据函》要求进行调查核实的主体是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范围仅包括“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证”,不包括“被害人陈述”。因此,南阳公安无权联系被害人,更无权对被害人作出任何“核实”行为。
三、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主体。被害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是依法保障自身权利、保障案件事实能够查明的重要途径。贵院有责任、有义务保障被害人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骚扰、威胁或变相威胁,也有义务保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完整、顺畅地实现。本案中,南阳公安人员的行为已经对部分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骚扰和心理压力。我们请求贵院立即要求南阳公安停止以任何形式接触被害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提出保护请求,请立即禁止南阳市公安局“11.25”专案组的办案人员或任何本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接触、骚扰被害人,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部分被害人的代理人
2024年9月4日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