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09-03 18:31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收到一个涉及“并存的债务承担”or“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支持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本案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判决由被告二承担责任(我方不用承担责任)。

我必须为本案的一审法官点赞,一共写了28页的判决书、一共归纳七个争议焦点,在庭审中针对每一个争议焦点又说明具体指向的争议内容,并在判决中一一回应。一份判决即应当如此,对于原告的每一个主张、对于被告的每一个抗辩,都进行回应。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案涉《代付协议》是否无效;第二,案涉《代付协议》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第三,原告主张解除案涉《代付协议》,其解除权是否成立以及其行使解除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第四,除《代付协议》约定的服务费外,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另行支付现金奖励。

在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一审法官除对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回应外,还从意思表示的角度分析虚假通谋、从要约和承诺的角度分析是否构成新要约、从合同文本表述分析“佣金”“服务费”“现金奖励”是否构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值得高兴的是在“本院论述”部分,一审法官部分摘录我的书面答辩意见内容:原告作为一名商事主体,其应该知晓在《代付协议》上加盖己方公章并将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的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接受该合同缔结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对于现金奖标准并未进行调增。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