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法律在新乡中院毛也不是!】下午3.16分始,与新乡中院吕亮法官通话29分钟,核实追加常洪振,常红勤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将证据事实叙述的一清二楚,吕法官却称应该在诉讼中追加。我问:我司是被告,能申请追加原告?后称会将通话交合议庭合议,4.40分收到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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