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芳
24-08-26 08:39

什么是“院长发现”纠错程序?
原创 诉辩人 微文书
2024年07月12日 18:01 北京 232人听过

审判监督程序通常包括: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那么,是不是经历了最后的“检察院系列程序”之后就宣告整个诉讼程序“彻底结束”?严格意义上来说也并非如此,因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还有一道非常特别的程序为法院依职权纠错程序,实践中通常称之为“院长发现”纠错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可知,全国任何一级法院都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就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纠错;且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不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再审、检察院是否抗诉为前提;而对于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再审的,应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

(1)“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直接来源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案件。第二,同级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如人大、政协等。因此,“院长纠错”程序基本上也是当事人或外部机关启动的,法院基本上不会依职权而启动。

但不管来自上述何种路径,法院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方才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有再审必要后,方才出具再审裁定书,此内部审查程序统一表述为“民监”字号。

所以,若上述任何环节,如内部审查合议庭认为案件没有再审必要的,也通常不再进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程序,且只有认为有再审必要的,法院才会出具再审裁定书。

(2)“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的事由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的事由并无明确规定,仅有“确有错误”这一模糊表述。但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鉴于民事案件中涉及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问题,公权力的介入应有必要的限度,且这种限度应严格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至于《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实属国家法律所不容,所以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的支持这种不法行为的裁判而引发的再审事由,毫无疑问应当纳入“法律适用错误”的范畴。

(3)“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效果

通过“院长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不一定会改判。再审裁定本身并不能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只有经再审后的裁判方能作出判决结论,因此不排除进入再审程序后合议庭审理产生与审判委员会不同理解,认为原生效判决正确。不过,从司法实践数据看,经过“院长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通常会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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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