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4-08-19 11:38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菏播报#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由于生理状况有差异,女性在职场中难免会有特殊时刻。对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除此之外,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和生育多胞胎的,还会增加产假。另外,由于各地实施的政策不同,产假天数也有所不同。面对职场歧视,要勇敢说“不”!http://t.cn/A66E3tY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