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丁彦皓诽谤案一点看法: 诽谤立案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如下: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即在社会公开的扩散,可通过言语、文字进行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而非泛指或不确定的群体。
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海嘉定警方办理的饶谨控告丁彦皓“诽谤案”,丁彦皓没有违法事实。理由非常简单,饶谨“强奸”清风明月醉酒眠的信息内容,并不是丁彦皓凭空捏造,他只是根据“清风姑娘”公开的信息,发表了自己一些看法。说破天,他也不是诽谤。
因此,丁彦皓应将经固定的“清风明月醉酒眠”的微博,包括不限于图文、视频等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交,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
#女子称住酒店被强奸警方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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