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警察官和检察官会产生对立,这是为什么?
读者很容易想象,警察和检察会采取共同行动,将嫌疑人逼入绝境。的确,一旦发生某个事件,警察官就会进行搜查,逮捕犯人,接着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或上诉,然后进行刑事审判。
在这一流程中,实际上警察官和检察官存在着“微妙的关系”。
检察官大致分为检察官和副检察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接受司法研修。副检察官必须作为公务员担任过警察等职务,通过法务省的选拔。
而且,统括检察官的是检察厅,这是法务省的管辖,所以和警察官本来就是不同的组织。
检察官对警方送检的事件进行检察方的搜查。此外,是有权决定是否向裁判所起诉的立场。
例如,对于少年事件等,可以根据少年的年龄和事件内容,不进行起诉,而是判断将其作为家庭裁判所处理的事件。
另外,检察官即使在成人犯罪的情况下,也会根据情节等缓期起诉。而且,不仅要进行搜查和向裁判所起诉,还要进行审判的指挥。
在实际事件中,在对罪犯进行审判时,警察官和检察官之间将存在微妙的对立。对于警方移交的事件,在判断是否起诉时,检察官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但是,万一嫌疑人方的律师说,犯罪的证据上有虚假,或者被指出有缺点,审判流程被推翻的话,检察官在法庭上就会栽跟头。
因为害怕这种“万一”,所以往往会给警察官施加巨大的压力。即使警方的搜查进展到“已经没有更多的证据了”的地步,检察官也还是会严加注意,要求提供更多“更确凿的证据”的报告文件。很多警方的搜查人员都抱怨说,检察官的这种做法,是只会纸上谈兵,光说不练,不了解现场的人才会做的。
警察官们有着即使是为了嫌疑人也要尽快结束审判的愿望。为了“不让自己在法庭上失败”的检察官的名誉和利己主义,将不必要的搜查拖得太长,这是忍受不了的。
如果只是拖延还好,如果检察官不起诉的话,甚至连审判都不会进行。即使事件发生,已知事件数增加,如果不经过审判解决,就不能算是解决。受害者是不能忍受的吧。
在法庭上赚取“获胜积分”而出人头地的检察官,辞职后成为律师的情况有很多。这就是俗称的“辞职检 (ヤメ検:检察官出身的律师)”。
以优秀的法律看守人为目标的检察官,和为了救济被害者而与危险为邻的现场的警察官,虽然有很多接触点,但也有这种微妙而麻烦的关系。
*用李狗嗨配个图
*注意这是日本的警察和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