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事甄言
24-08-15 23:33

宁安法院、牡丹江中院、黑龙江高院
7年5个判决六个裁定,酿成了一桩错案。宁安农民陈序好的质疑。
同一天签订的两份合同,出现5个版本,还有一份法院判决莫须有认定的9人版本。6人版本,8人版本,9人版本、10人版本,17人版本,莫须有的9人版本。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各出现了三个版本,孰真孰假。没有一个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宁安市法院,【案号(2017)黑1084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宁安法院、牡丹江中院、黑龙江高院三级法院都把8人签订的合同作为判决依据,判决不但确认合同有效,可笑地是对陈序好等不是合同相对人的陈序好8人还有约束力。
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响水村村民陈序好反映,他是一个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从2012年起组织农民集体入股合作社的带头人,2017年至今在宁安市遭遇了司法不公。宁安市法院明知土地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协调解决,对协调解决的决定不服,30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任法庭庭长白云明确说这个案不能立,违反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宁安法院时隔4个月却突然受理立案。作为一个老农民,便遭受了宁安法院、牡丹江中院、黑龙江高院三级法院民事枉法裁判。被强制执行等损失70多万元。无奈,陈序好实名举报控告宁安法院法官张X泉、徐X梅制造冤假错案,损害农民利益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
自2017年4月起诉法院立案,陈序好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合作社成员王XX、外村村民王XX等人,案号(2017)黑1084民初1372号。后王XX诉陈序好财产损害纠纷,案号(2018)黑1084民初1947号。后王XX又诉陈序好侵权责任纠纷,案号(2019)黑1084民初2308号。8年间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诉讼,从宁安法院、牡丹江中院、黑龙江省高院,始终围绕着土地承包合同审理判决裁定,三级法院做出了5份判决6份裁定。本案按判决和裁定顺序算是第11次审理。三级法院8年已10次审理,都没有发现所有的5个土地承包合同,都是2017年3月4日同一天签订,却出现了5个不同版本,更为奇怪的是还有三级法院判决认定的王Ⅹ雷与王XX之间签订的九个人的根本不存在的第6份土地承包合同。只有牡丹江中院(2023)黑10民再10号裁定,主审法官黄晓丽法律素质较高,发现了历经7年10次一、二审、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的证据存在重大悬疑,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6人,8人,9人、10人,17人,莫须有的9人,共6个合同,孰真孰假。没有一个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各有三个版本。版本不同,签名不同,格式不同,姓名不同。其中村长在10人的承包合同上有签名,到了同一份同一内容的17人合同却没有了村长的签名。显然,10个人签名的合同进行了涂改,涂改掉了村长李某某签名。这个合同显然属于伪造合同。同时在1947号、2308号,宁安法院所采信的6人合同涉嫌伪造的合同。因为8人的合同已被1372号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同一内容的6人合同肯定是涉嫌伪造合同。1511号起诉仍旧用着6人合同起诉,宁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个合同,两个版本,只能有一个是真。也请法院把不见影但却做为判决有效的九人土地承包合同给我拿出来。陈序好说。
陈序好强调,这起错案,宁安法院必须给我一个说法,宁安法院必须应当有所担当,自行纠错。查清程序违法到底是谁违法了?必须还我陈序好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让宁安法院“脱薄创优”得以如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在宁安法院得到落实。让“如我在诉”不是一句空话。相信我的诉求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我相信宁安市法院能高度重视我的案件,在进行中的第11次诉讼中,希望我的合理合法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作出公开、公平、公正、公道的裁判。@法治网 @人民网 @新华网 @人民日报 @全国人大 @中国新闻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法制日报》黑龙江记者站。 @黑龙江日报 @凤凰卫视 @法治日报 @生活报新街派 @中国日报网 @中国长安网 @中国新闻网 @牡丹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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