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子阳木
24-08-07 04:29

#孙颖莎#

《再闲扯几句》

一、支持孙颖莎,就是支持国乒。

孙颖莎是中国乒乓球队成员,也就是这支队伍的一部分。虽然只是一部分,也是国乒的一部分,因此,支持孙颖莎,就是支持国乒。个体差异,客观存在。球员、球迷均是如此。职是之故,只要是中国运动员都喜欢的论调,可以倡导但无法强求,更不宜作为评判球迷优劣高下的标尺。

二、孙颖莎与孙颖莎球迷是不同主体。

球员是球员,球迷是球迷。两者在某种程度虽然可以交互影响,比如球员的拼搏精神感染前者,后者用呐喊助威方式传递力量给球员。但是,两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完全不同的行为主体、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谁也做不了谁的主,谁也背不了谁的锅。

三、两维意涵的“球迷”概念。

球迷,首先是对喜欢某个球员这一事实的个体体认,其次是因共享共同的支持对象而聚合的群体概念。区隔个体与群体的意义在于,组成群体的个体之间,有效连接仅仅系于共同的支持对象,众多个体自然是需各负其责的独立个体。根植于连坐式思维,以偏代全缺乏最起码的逻辑与法理依据。

四、球迷多,不是球员的错。

球迷迷恋、欣赏球员,或因技艺或因精神或什么都不因为就是单纯喜欢。情感范畴,往往难以名状。只要没有不正当手段介入,吸引聚合多少球迷各凭本事与魅力。两军对垒,即使其中一方的加油呐喊喝彩助威完全碾压另一方,不仅无罪无过,而且正常正向。极为普遍的主客场制度,所营造的氛围效果,正是如此。获得助威较少的选手,也可以积极寻求改善乃至重塑形象,赢的观众支持嘛!

若因某位运动员的支持者基数大、声势大而动辄扣上“饭圈”标签、“毒唯”帽子,只能反映出这位同志狭窄心胸、僵化思维以及霸道作风。今夕何夕,一颗充斥中世纪思想的脑袋若果真封存到了今天,可谓具有无与伦比的科技展览价值。希有关单位做好研究工作,以造福于全世界人民。

五、球场事球场毕,法律事法律决。

竞技体育的根本特点或者说魅力所在,就是对抗。运动员比拼,拥趸角力,无论各种项目、哪个层级的比赛无一例外。赛场自有赛场特点与文化,换到场外纵然突兀令人不适,但在赛场之内,不那样反而不美。

当然,再激烈的比赛、宽阔的赛场,四至也在法律实施范围以内。特点也好、文化也罢,都不应该、更不允许超出法律限度,一旦违法必会遭致法律惩处。另一方面,法律自然不会逾越自身边界,对没有违法、违规的赛场行为施加不必要影响。法律的本质,是保护人民而非限制群众。

六、打着红旗反红旗最反动。

毛主席教导的真理,一针见血地撕掉伪善者、伪正义论者、伪革命者的画皮与面具。

作为孙颖莎的坚定支持者,我从不讳言“孙颖莎球迷”中间极端、偏执者的存在。同时也更要指出,良莠不齐是所有球迷感(粉丝)群体的普遍现象,概莫能外。

然而,近日甚嚣尘上的猎巫行动,实质就是不遗余力妖魔化孙颖莎球迷,粗暴地予以围剿虐杀。嗜血猎巫者的伎俩与手段,无外比饭圈更饭圈,比毒唯更毒唯。“反饭圈”大旗在握、“反毒唯”道德高地在手,施起暴来无后顾之忧、无心理负重。

围剿孙颖莎球迷的后果,除了恶化本就不和谐的球迷群体关系、制造更大规模的社会撕裂、寒了更多孙颖莎球迷的心之外,还有什么?还是有很多的。包括各路网红、大V、自媒甚至官媒在内的肇事者、涉事方,粉丝暴涨、流量大增,赚的盆满钵满。这是这场以孙颖莎粉丝为猎获目标的超大型网络猎巫围剿的唯一收获。私肥了自己,戕害了社会。所以说,打着红旗反红旗最是反动。

七、余论。

饭圈当然要反,问题是如何反怎么反?如果只是紧着一只羊薅,这只羊肉再肥、毛再多,在拔光了毛、吃光了肉、吸净了骨髓以后呢,会不会再冒出来另一只肥羊?这对前已提及的嗜血猎巫者固然是羊入虎口,但对从根本上整治饭圈则为缘木求鱼。

刚刚看到关于某地因诋毁、造谣运动员而刑拘肇事者的消息,这是好事,胆敢以身试法者必须予以严惩!不过,从这条热搜评论区的具体内容看,似乎效果不彰。大兴的肇事者是被抓了,但大批的肇事者抓得完吗?如果说欲取杀一儆百之效,那评论区成千上万的举报、揭发行为在在证明,即使是警方地盘也难以避免沦为饭圈角力的新战场。

私以为,饭圈乱象的症结不在球迷粉丝,更多的公权力资源还是投放在其他方面吧。运动员自己或者家人或者专业营销公司的过度营销、不在其位而贪权恋利的老领导老前辈干政、吸血成瘾毫无节操的自媒官媒营销号、不是在端水就是在和泥撰写小作文的体育解说、不是伯仲之间就是五五开总之越模糊越好越糊涂越好的各路神仙专家。

挑动对立并借此引流从中获利,是各式媒体营销号的拿手好戏。至于解说、嘉宾、专家等各色名流,专业专业知识不至于缺乏,问题在于其中的多数人已委身带货平台,它们需要取悦、逢迎粉丝来变现。专业素养、客观分析、公正解说在巨大的经济收益诱惑之下,啥也不是。利字当头,公何以附焉?

所言公,公言之;所言私,王者无私。我等小民,并非王者,更早已言明自己的孙颖莎球迷身份,可谓之私。然这并不妨碍尚有公心之存焉。以上,自认皆为秉公之论。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