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网上开完庭啦,对方律师提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所涉被继承人债务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前提,我反驳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所涉被继承人债务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恰恰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需要查明、确认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方律师拿出来了有我们当事人签字的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书》,我与授权委托书上当事人的签字进行对比,质证认为应当是当事人签署、但仍然需要庭后核实。庭后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说不是自己签的,若找公证处核实确实不为当事人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我马上给自己公证处的朋友打电话,详细询问做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过程,均认为公证处不可能冒天大的风险、干伪造签字做“假公证书”的事情。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