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诉妹妹将父亲骨灰海葬获赔1元##安葬骨灰时要尊重死者生前遗愿#】妹妹单方面决定将父亲的骨灰进行海葬,兄长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并道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法院查明,张甲与张乙系同胞兄妹,父亲张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骨灰寄存在辽源市殡仪馆。2021年9月28日,张某某生前居住地的村委会主任为张乙出具证明信,证明其父张某某祖坟在该村。张乙凭此证明取出父亲骨灰,后前往辽宁省某地进行了海葬。张甲得知此事后,以张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亲骨灰“扔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礼道歉。
张乙辩称,张甲长期在外地生活,平时也不经常回家探望父亲,与父亲关系疏远,父亲生前四次大手术均由张乙照料,张甲对此不闻不问。自己按父亲遗愿海葬骨灰,未违法也不影响张甲祭奠权。且自己也曾问过张甲骨灰的处理方式,张甲明确表示不管,在此种情况下遵循父亲遗愿进行了海葬。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海葬张某某并不构成对张甲人格权的侵害,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享有妥善安置、保管、处理死者骨灰的权利或义务。行使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结合证人证言,死者张某某生前有海葬的遗愿,应当得到尊重,张乙对其父张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亲属应尽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张甲人格权的侵犯。
据此,一审、二审对张甲要求张乙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张甲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父亲海葬没有联系哥哥张甲一同参加,张乙对此也很后悔,表示要向张甲道歉,但张甲不接受妹妹张乙的歉意。后经再审调解,张乙赔偿张甲1元钱,张甲自愿撤回再审申请。(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张美欣 通讯员 李尧) http://t.cn/A68Jzh6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