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 2.0
1、各地可直接使用 2.0 版分组,也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结合实际调整确定本地 DRG 细分组和 DIP 病种库。
2、为保障复杂危重病例充分治疗、支持新药新技术合理应用,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为 DRG 出院总病例的 5% 或 DIP 出院总病例的5‰。每半年公告 1 次。
3、不得将 DRG/DIP 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
4、探索异地就医费用纳入 DRG/DIP 管理范畴。
今晚电话会很多(公开的一共11场),计算机组的主要是推医疗IT,医药组的主要是安抚。
抛开股票,这对老百姓确实是个好事,“ 修复了以前DRG1.0的死板,不够人性化,很多医院治不好病人,费用不足,只能把病人送出去草草了事,又或者让医生和科室自行负担超额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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