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林区检察
24-07-15 10:35 微博认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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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