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职务代理有的构成表见代理,有的不构成。《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1)工作人员越权代理的,相对人为非善意的,不对被代理人(单位)发生代理的效果,合同确定地不生效,被代理人有过错的,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工作人员越权代理但相对人是善意的,则构成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如无其他违法事由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学教程(第二版)》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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