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评:在履职办案中坚持亲历性原则】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即司法应当强调亲历性。这既是由司法活动性质所决定,也是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亲历,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办理的过程,始终处在司法办案的第一线,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最大限度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http://t.cn/A6HibfOr

旬阳检察
24-05-21 08:42 微博认证: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