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减资制度4】~简易减资3——禁止“泥沙俱下”
如前面的帖子所述:公司减资有三个路径:
1.股东已经实缴到位,现公司有钱,向股东退钱:需要保护债权人;
2.降低股东的认缴金额,影响未来的偿债能力:需要保护债权人;
3.简易减资:减少实收资本弥补亏损:无需保护债权人
实践中,可能会有企业采取如下骚操作:简易减资和前两种并用,以简易减资之名混淆视听,行前两种减资之实,也不通知债权人,也不启动债权人保护制度~所谓“泥沙俱下”法
立法时,对此已经有所考虑和防范:
《公司法》第225条,明确禁止在简易减资的同时,向股东退钱或减少认缴的金额。如果几种路径要混着用,那该保护债权人的,就必须保护债权人
【总结】减资不仅是公司自己资本的变化,还涉及债权人利益,所以三种路径的制度设计和操作,都和债权人人利益密切相关。
【最后】我终于找到了避免刷抖音浪费时间的办法:当我在赶路,或者闲着,要刷抖音时,我就写东西吧,写各种帖子,写各种想法,如果这一年结束,有大部头输出,就可以反观刷短视频消耗了多少时间,这是第5帖,上海松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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