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外校人员假装外卖员调戏女生,同学被抓住脖子,在现场已经有现实紧迫危险性,不能以事后视角来衡量当时的状态,法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在被抓住脖子的男生考虑其挥拳的力度角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
根据最高法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面对不法侵害,第三人可以见义勇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刑事责任。
法不应为不法让路,见义勇为是正确的价值风尚,不应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再流泪。个人认为,该案应该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间取舍,而不能判定为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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