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4-04-12 07:29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120】2015年3月10日,新月公司与星星公司订立合作开发欣欣小区房地产合同,主要卖点拟为“A小学学区房,交通方便,环境优美”(A小学为该地区公认的教学质量最好的小学)。2016年12月3日,欣欣小区的房屋正式对外出售。钱某为了自己的孩子能到A小学上学,一直都在等待欣欣小区的房屋开售。开售当天,钱某在欣欣小区售楼处抢购到一套住房,在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星星公司保证欣欣小区住房为A小学学区房。该套房屋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房产登记。2017年1月25日,教育部门发布《更改校区分片的决定》,其中,欣欣小区对应的小学变更为B小学。请问:钱某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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