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4-04-09 17:00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张明楷教授最新文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再探讨》,载《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

对于共犯人的故意,要根据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予以解释与判断,不能任意使用一些概念。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均具备诈骗罪共犯的故意的认识因素:(1)明知他人必然或肯定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他人实施了诈骗罪的;(2)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他人实施了诈骗罪的;(3)明知他人必然或肯定实施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他人实施了诈骗罪的;(4)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他人实施了诈骗罪的。

将诈骗罪共犯的明知限定为上述第(1)种情形明显不合适。不可能认为,上述第(2)(3)(4)种情形是不明知,因而属于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况且,“电信诈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难以相信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对公账户时不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它们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当然,特殊情形除外)。

在具备上述认识因素的前提下,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不是希望就是放任诈骗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具备诈骗罪共犯的故意。

反之,如果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帮助某种犯罪,也不可能具备帮信罪的故意。

此外要强调的是,不能要求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具有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其认识到正犯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意图或放任他人非法占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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