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说到法国的同居关系PACS的时候,很多粉丝都提到了澳洲的同居关系。本来在大妈眼里,澳洲就是个普通的英语国家,想来也就跟美国差不多。但是既然这么多人提了,我就去查了下澳洲关于同居的定义。不得不说,人真得学习啊,不能想当然啊,这一看差点把我吓死...
可以说,这是我目前见过主流国家里面法律效应最强也是最神奇的同居认定关系,没有之一。
首先整体上来说,澳洲的配偶身份对于财产的权力可以说是我目前听说过最高的。比方说,婚姻破裂的时候,他们不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只要结婚了,对方名下所有的财产你都能分(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哪怕结婚一天都是这样,也不区分什么过错方。当然了比例不一定是50%,这个要看法院判决。离婚冷静期也挺长的,有一年多。再比如说,只要夫妻中一个人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配偶才轮到子女平分。既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才会平分给父母和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
而澳洲对于同居婚姻(de facto)的承认非常到位,你基本上可以认为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婚姻关系。只要俩人有性关系,在一起居住时间超过12个月,或者不满12个月但是生育了子女(领养的也算),在外共同以couple名义进行社交....总而言之就是法院认为你俩有一段稳定的亲密关系,进行了家庭生活了,那你俩就是de facto的关系。当然你也可以去市政厅声明一下,我俩同居了,但是就算你俩在一起住了十年从未声明,你俩也是法院认可的伴侣关系,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就行。
而一旦成为了伴侣,就意味着在关系破裂时,对方就如同配偶一样,可以分你名下任何财产(当然国内的不好执行就是了),在你去世后是你的遗产第一继承人。
这就导致了,许多在澳洲同居的留学生或者新移民,其实很有可能已经进入这种同居关系而不自知。分手后人家不提则罢,提了是真的可以分钱的...
那我和我同居男友分手了,好几个月了,他也没提,是不是这事就翻篇了?不是的,24个月内提起诉讼,法院都接单。也就是只要同居12个月,或者有个子女,人家就有24个月的时间来准备证据分你的钱...
总而言之,澳洲的“伴侣”地位高的一比就是了。
如果说以上还可以算对同居关系的超高尊重,虽然有点过,但是出发点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下一条就让我地铁老人看手机了:
同居关系不互斥
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同时和A结婚(但分居),然后和B是同居关系....你别笑,这事真实发生过,就是国内那种只让老婆孩子过去的,因为老公一直不在澳洲,所以老婆完全有可能实现和这个人已婚和那个人同居...
甚至据说理论上完全可以实现一对二的同居,但是我没找到这种炸裂的案例.
我顿时觉得法国那种必须让人去登记的同居关系好像还挺...正常...毕竟他再怎么说也是一对一的啊!
我CPU有点烧,需要冷却...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