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观点评析
“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观点评析: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转错账的情况。但近些年,一般户名和账户均核对正确的情况下才能转账成功,所以这类案件实际上在减少。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以其他案由起诉的在前诉讼(常见案由为民间借贷)被驳回诉请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转而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或者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仅有转账记录,以不当得利起诉,意为转嫁举证责任的情况。所以在不当得利案件处理中,尤其是主动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处理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关系案件走向的重点问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关于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重点以及难点。过去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过案例解析,相信大家对此会有新的认识。
关于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区分:
评析:对于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由请求人举证几乎是个不可能的任务。而此种情况下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相对容易举证,由被请求人举证更为妥当。如在陕西高院这则案例当中,是原告以外的人以案外人的存单将案涉资金转出,这种就不属于主动给付类的不当得利纠纷。既然不是他本人操作,其本人当然有充分的理由称自己不知情,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就显得强人所难了。
但如果是主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如(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案件,起诉方对于案涉标的的处置是主动的,如主动转账给被告方,这种标的处置在发生时必然有其理由,并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主动作出的民事行为负基本责任。由其来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也有利于维护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所以笔者认为发生给付型不当得利是主动给付的一方要特别注重时效性和证据保留。一旦发生转错账的情况,一定要尽快主张权利,如通过报警、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进行留痕。否则很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在经济活动中要注重书面合同的签订,不可贪图省事,以免发生财产损失。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返还义务的范围:
评析: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起计算,并根据得利是善意还是恶意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
某建材公司诉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评析: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但这里的前提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并且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前诉当中已经进行了认定。
综上,从审判思路而言,在碰到不当得利纠纷时首先检索系统有无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前诉”案件,如在该案件中对于案涉标的的法律关系已经进行明确,并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对于该构成重复起诉的不当得利案件一般应当予以直接驳回起诉。
再者区分属于主动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属于主动给付型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还应关注原告方给付行为发生时间与初次主张权利时间的间隔。如间隔时间甚短,则对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或可再作明确。确定不当得利成立,得利人需要返还时还需审查得利人对于获取该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主观心态,及认知状态发生转变的具体时间。以区分恶意或善意得利人。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判决返还现存利益;得利人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判决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
浙江律师张白给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