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真快,丁彦皓已经被@上海警民直通车 虹口分局治安拘留第二天。
我就想看饶谨说的刑事自诉怎么干?当年,我和小崔举报了黄某。后黄某因穿“溜冰鞋”被判刑。
我对上海的法治环境一直抱有期待,我觉得丁彦皓也应如此。
“现有证据不足以有犯罪事实”,这是刑事案件的标准,而不能以这个标准作为治安案件的处罚依据。
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饶谨“性侵”是客观事实,这不是拘押丁彦皓所能压制的。对饶谨的道德谴责,对饶谨违反公序良俗的批评,这是社会自我防范意识、自我净化功能天然合法合理性所决定的。
中国哪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对公检法办案舆论监督的?哪部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批评的?一个过期的“全国青联委员”,他有什么特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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