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已经驳回鸡西车务段上诉,维持原判,材料已经齐全下一步是民事立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或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报销我因申请劳动仲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道路救援费用等共计不到6000元人民币,我已经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已经被收发室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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