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02-20 17:27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在动车上写了前两天提出的问题,挂着的问题太多,真的在写了。

问题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者的部分仲裁请求确确实超过仲裁时效。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主动适用?

答:观点一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虽然与诉讼时效类似,亦有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仍然不同于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定期间,逾期未主张将引起程序上的诉权消灭【胜诉权消灭和诉权消灭】。同时,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主张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期间,来自《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来自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公布】第30条将“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定受理条件,即反映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有权主动审查仲裁时效;虽然经修订后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行版本中,已经不再将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但同样也并未对是否主动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观点二认为,第一,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而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均属于消灭时效。但仲裁时效届满并不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是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成立,己方的诉请将无法获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并非其权利无法获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程序救济。另外,主张仲裁时效届满属于抗辩权范畴,亦是属于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抗辩,应由当事人主张;如果当事人不予主张或证明,则不产生抗辩的法律效果。第二,无论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其作为裁判机构,应当秉持“中立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如果裁判机构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则属于亲自下场代替一方当事人去对抗另外一方当事人,严重损害裁判机构的中立性。另外,如果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裁判机构主动适用仲裁时效并以仲裁时效届满驳回当事人的诉请,使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是否届满、是否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显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既然先行有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删除了将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之规定,意味着在仲裁时效的适用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进行主动审查。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在诉讼阶段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又以仲裁时效届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阶段同样不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

博主观点:支持观点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并直接适用,但因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该征求意见稿的第2条【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之一】同样规定,“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仲裁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虽然此为征求意见稿,但也反映出司法机关目前的态度和倾向。

问题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实体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若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该征求意见稿的第3条【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之二】同样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此为征求意见稿,但也反映出司法机关目前的态度和倾向。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