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已实行医疗统筹,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若企业未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已实行医疗统筹,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段缺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但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中,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明确列明企业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明确: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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