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多次说的那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在二审中撤回起诉结案,在年前邮政就把该裁定送到了律所,因为放假无人签收,直到今天才正式拿到。
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6条第1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一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应当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所以二审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对方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当事人认为判决比裁定高级,无法理解对方一审起诉不需要自己同意而二审撤回起诉却需要自己同意,且担心同意对方撤回起诉后对方又再次起诉。针对当事人关于起诉和二审中撤回起诉是否必须经过同意的疑问,我只能说原告起诉被告、无须被告同意是法律规定,二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也是法律规定;至于是否可以相同理由再次起诉的问题,我直接把法律依据给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6条第2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二审中一审原告撤回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但就案件结果而言依然受到“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这个案件我应该写了三次庭审纪实,第一次写了一到四点,第二次写了五到十四点,第三次写了十五到十八点。我至今都没有明白,对方既然选择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告,为什么在起诉状和庭审中承认“案涉款项系受第三人的指示向被告所为的给付”“如果第三人撤回对于上诉人的强制执行,上诉人将撤回本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诉讼策略,起诉被告仅仅为了搞清楚款项是否最终流向第三人手中形成闭环转账,那么在一审中第三人已经认可案涉款项回到了第三人手中,原告就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为何要交接近2w的上诉费用来上诉(虽然退了一半);如果要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为什么不主动追加第三人作为被告,反而等着被告追加第三人,且不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在上诉状中也不将第三人列为被上诉人。反正对方的操作让我觉得不明所以,只能说一句不好评价。
当时二审法官询问我们是否同意对方撤回起诉的时候,其实我们当事人本人不太愿意,原因如前。后面法官亲自给当事人打的电话,总算是把工作做通了。二审法官说想要把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理由是第三人在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究竟是“合法的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掩盖高额利息”还是“以闭环转账形成的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针对该问题,我同样给法官说不关被告当事人的事、被告仅仅是一个工具人,同时我在一审的代理意见中就提到前述问题,我也特别怕虚假诉讼。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理解为什么二审不愿意以撤回上诉结案而更愿意以撤回起诉结案。
最后一个问题,我这个案件后续的律师费是和案件结果挂钩的(必须取得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的生效判决),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书是否符合律师费的支付条件?大家都应该重视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条款的约定,比如说:生效判决是否包含撤诉裁定和调解书(或者干脆直接约定为“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实现债权是否包括非金钱方式(股权、以房抵债、抵充)或者当事人本案的债权被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给另案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人。
